| 1. 1. 推廣 |
| 1.1 |
《Visa 政府電子繳費大抽獎》推廣 (下稱“推廣”) 是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出的Visa卡 的持卡人而提供,推廣只適用於年齡滿18歲或以上之持卡人。 |
| 1.2 |
推廣期(下稱“推廣期”)由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止。 |
| 1.3 |
於推廣期內將會舉行12次抽獎,每兩週一次。 終極大獎將於2010年3月4 日進行;抽獎日期刊登於「抽獎詳情」之網頁。每兩週一次之抽獎及終極大獎均統稱為「抽獎」。如於抽獎日早上9時至中午12時(香港時間) 遇上黑色暴雨警告或8號颱風訊號,抽獎將順延至下一週日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
| |
|
| 2. 抽獎 |
| 2.1 |
推廣期內,參加者以有效之Visa卡,透過www.gov.hk 或參與本推廣之政府網頁繳付之指定之香港政府網上服務費用,可於Visa 國際網頁 www.visa.com.hk (下稱“Visa網頁”) 指定之方法登記參加抽獎。 |
| 2.2 |
以下說明條款2.1可參加本推廣活動之指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的網上繳費項目: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康體通網上預訂服務 |
 |
破產管理署 : 查詢破產案及強制性清盤案紀錄 |
 |
入境事務處 : 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翻查/申領出生/死亡/婚姻登記紀錄 |
 |
稅務局 : 申請商業或分行登記、申索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為物業文件加蓋印花 |
 |
政府新聞處 : 購買政府刊物 |
 |
運輸署 : 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預約車輛年檢、續領車輛牌照、續領正式駕駛執照、預約駕駛考試、傳統車輛登記號碼網上服務、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網上服務 |
 |
差餉物業估價署 : 物業資訊網之服務 |
 |
公司註冊處 : 公司註冊處電子查冊服務 |
 |
土地註冊處 : 查閱土地登記冊及訂購土地文件 |
 |
香港郵政 :「樂滿郵」網上購物 |
|
| 2.3 |
持卡人在透過Visa網頁登記抽獎時必須輸入以下資料:
 |
持卡人姓名; |
 |
持卡人之電郵地址; |
 |
持卡人之國家或地區編號及聯絡電話; |
 |
有關該有效交易的Visa信用卡號碼首6位及最後4位數字; |
 |
有關該有效交易之金額; |
 |
有關該有效交易月份及日期; |
 |
有關該有效交易的收款部門及服務/項目。 |
|
| 2.4 |
持卡人可以多項繳費/交易參加本推廣活動,次數不限。每個合資格的交易只可透過Visa指定的方法登記一次。每項有效交易只可登記一次。 |
| 2.5 |
持卡人必須確保於條款2.3要求的所有資料真確。持卡人一經輸入條款2.3所要求的所有資料後,將會自動參加本抽獎並成為參加者(下稱“參加者“) |
| 2.6 |
抽獎只適用於持有有效及良好信貸記錄之Visa卡戶口的合資格參加者,並須於推廣期內及於以下第4項提及的換領獎賞事宜時均為有效及擁有良好信貸記錄。如任何參加者的戶口狀況有更改,Visa將保留向此參加者提供獎賞之權利,而無須作出預先通知及解釋。 |
| 2.7 |
每兩星期(於條款1.3所述之抽獎日期)將會於所有未經中獎之參加者中抽出50位得獎者並獲得Visa信用卡戶口之港幣五佰元免找數簽賬額。於2010年3月4日,將會於所有未經中獎之參加者中抽出5位得獎者,並分別獲得Visa信用卡戶口之港幣兩萬元,一萬五千元,一萬二千元,一萬元及八千元之免找數簽賬額。推廣期完結後共抽出605位得獎者。抽獎過程將以隨機形式以電腦抽出。所有得獎者之有關交易須經核實。 |
| |
|
| 3. 獎賞 |
| 3.1 |
得獎者經Visa完成有關得獎者的核實程序後,免找數簽賬額將於45日內存入得獎者用以繳付有關交易之Visa卡賬戶內。 |
| 3.2 |
得獎者不可將簽賬額用作現金提取。簽賬額只可用以購物及享用服務,不可用以支付任何財務債項。簽賬額不可用以支付獲得獎賞前積累的未清繳信用卡債項。 |
| 3.3 |
獎賞不得轉售他人、兌換現金、兌換其他產品或優惠。所有獎賞將不獲退款,任何未被使用之服務或應得之權利將不獲退還。 |
| 3.4 |
在適用之法律的最大容許下, Visa對所有獎賞不會作出任何保證或聲明,不論是明示、隱含或法定的。 |
| 3.5 |
得獎名單將會在2009年12月10日及2010年3月10日於Visa網頁內公佈及於英文虎報及星島日報刊登。 |
| 3.6 |
除非於此細則及條款列明,持卡人將不會獲得有關推廣中的獎賞的任何現金補償/利益或任何形式的代替品。 |
| |
|
| 4. 獎賞換領及索取 |
| 4.1 |
所有得獎者將於中獎後接獲電話及電郵(下稱“領獎通知書”)通知。得獎者通知將於2010年3月11日進行。得獎者須出示所有有關之証明文件才能換領獎賞。 |
| 4.2 |
得獎者須將以下所有証明文件傳真至2189 7448,經核對無誤才能合乎換領獎賞之資格:
 |
顯示該項用以登記參加抽獎之繳費項目之銀行Visa月結單; |
 |
參加者之有效身分證或護照; |
 |
交易用的Visa 卡;以及 |
 |
Visa發出的領獎通知書列印本。 |
|
| 4.3 |
如參加者未能遞交所有在本第4項下所需的文件作為核實用途,包括領獎通知書,Visa將保留取消參加者之領獎權利。 |
| |
|
| 5. 一般事項 |
| 5.1 |
參加者透過推廣、換領獎賞及其他程序所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Visa及其代理將會用作執行推廣及其他相關的市務推廣之用。Visa及其代理亦會將此等資料交予獲授權的服務供應商,用作推廣的管理、資料整理、領獎安排及分析、以及其他與推廣有關的用途。參加者如同意及參與推廣,已代表接納以上的用途。參加者透過推廣、換領獎賞及其他程序所提供的資料,只限Visa及其被僱用之服務供應商使用。 |
| 5.2 |
Visa及其代理或其被僱用之服務供應商(視情况而定)亦可利用此等資料,將有關推廣宣傳給予參加者。參加者可透過電郵地址aphkmarketing@visa.com聯絡Visa的代理並要求停止收取此等宣傳資料之權利。 |
| 5.3 |
所有參加者於是次抽獎及獎賞換領中所遞交的資料必須屬實。 |
| 5.4 |
除條款內所注明之其他有關用途外,所有於推廣中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於是次活動結束後24個月內自動刪除。 |
| 5.5 |
Visa只會因此條款及細則下列明的有關用途才保留持卡人的個人資料。而Visa及其代理或其被僱用之服務供應商(視情况而定)都會保密處理所有參加者的個人資料。Visa及其代理或其被僱用之服務供應商(視情况而定)明確知道所有參加者的個人資料在任何情況下都受著個人私穩條例(香港法律第486章)所保護。 |
| 5.6 |
一切有關參加者的資料是受到本網站之私隱保護政策所約束。詳情請查閱www.visa-asia.com/ap/hk/zh_HK/general/privacy/index.shtml所載之私隱保護政策。 |
| 5.7 |
Visa將不會對任何人士負上任何因有關推廣、抽獎或獎賞而引致的 (不論直接、間接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 個人損傷、死亡、損失、賠償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收入、利潤或信譽的損失、任何因收集或處理任何抽獎的失誤、任何計算機會的錯誤、任何電腦、通訊或設施不正常地運作、任何由第三者提供的服務所引致的不足或不合規格任何由第三者提供的服務所引致的不足或不合規格、或任何通知因郵遞上的錯誤而寄失或遺失而引致的損失或賠償,即使Visa已被通知可能會有這些損失、賠償或責任。 |
| 5.8 |
Visa 保留邀請得獎者及/或使用得獎者個人資料的權利,以用於所有關於推廣之公關活動上。 |
| 5.9 |
推廣的結束將於領獎通知書上列明之日期起即時生效,參加者必須在領獎通知書註明的日期之內完成所有有關推廣的換領手續。任何未被換領的獎賞將被當作放棄論。 |
| 5.10 |
任何有關獲取獎賞的懷疑或證實的詐騙個案,及/或懷疑或證實的濫用個案,將可能導致參加者的登記及/或應得之獎賞被即時取消及/或中止。 |
| 5.11 |
有關推廣、抽獎及獎賞的所有問題及爭論,均由Visa以其專有的酌情權決定。 |
| 5.12 |
凡屬Visa,其代理及獲授權的服務供應商之員工,均不可參加推廣。 |
| 5.13 |
就任何有關推廣、抽獎及獎賞之爭論,Visa擁有最終及具約束力之決定權,任何查詢將不獲受理。 |
| 5.14 |
此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本如有歧義,一概以英文本為準。 |
| 5.15 |
此條款及細則須受香港法律所解釋及受其管轄及參加者不可撤回地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審判權管轄。 |
| 5.16 |
有關詳情請瀏覽www.visa.com.hk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 (852) 3151 2244查詢。 |
| |
|
| |
| 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號碼及有效日期: |
032427 (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 |
|
032428 (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4日) |
|